
“漁光互補”是利用廣闊的水面,在上面安裝太陽能電池板來發電,可采用光伏面板支架立體布置于水面上方及沿岸,或者采用漂浮式光伏板在水面上,充分接受陽光照射。漁光互補的模式體現著人與自然和諧共處,這種模式所形成的“上面發電、下面養魚”,“一種資源、兩個產業”集約發展模式,不需占用農業、工業和住宅用地,大大提高了單位面積土地經濟價值,實現了社會效益、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多贏。
但并不是所有水面都可以考慮“漁光互補”。在水面調研上,要特別調查該水域是否為飲用水源地。
根據《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管理辦法》,保護區劃分為一、二級保護區,其中:一級保護區:自取水點起,上游5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,河岸兩側縱深各500米的陸域范圍,包括范圍內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兩岸縱深各500米的陸域。
二級保護區:自一級保護區上游界起上溯10000米或水源點上游的水域,河岸兩側縱深各1000米的陸域范圍,包括范圍內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兩岸縱深各500米的陸域。
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、改建、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。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,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。
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、改建、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。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,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。
因此,在一級水源保護區水域禁止考慮漁光互補項目,在一級水源保護區兩側500米的陸域禁止考慮光伏發電。 二級水源保護區水域不宜考慮漁光互補,兩側一定范圍的陸域也不宜考慮光伏發電。如一定要考慮,必須經過當地相關部門確認和審批,同時確保建設和運營過程中無污染物排放。 對其它可行的漁光互補項目,還需特別考慮:1、光伏工程升壓站、重要設施設備防洪水位設計;2、站址內自然地勢偏低,必要時可開展防洪評價工作;3、盡量不要在通航水域;4、考慮系統部件對濕度等長期耐候性及可靠度。
